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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崇明岛外来媳妇不满经济欲望现状 婚后集体弃子不辞而别成利益趋势

提交于: 2013-02-02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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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记者 茅冠隽 通讯员 陈群 报道

  抱着美好的愿望嫁到崇明县,结果发现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明显差异,然后“甩手”本地郎——不满现状、追求新生活成了崇明外来媳妇放弃婚姻的主要原因。据崇明法院庙镇法庭统计,去年至今审结的170件离婚案件中,一方为外来媳妇的49件,占比达到了28.8%,前几年此类情况更多。

审判实践中发现,因生活习性差异导致夫妻矛盾频起、受同乡小姐妹影响无故失踪、心理落差强烈是此类纠纷高发的主因。

  婚后弃子不辞而别

  贵州籍女青年朱某在家乡曾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恢复单身后,朱某在小姐妹的鼓励下,也萌生了婚嫁到上海地区以改变自己生活的想法。在同乡小姐妹的介绍下,朱某与崇明三星镇的张某相识并恋爱。虽然张某家庭贫困且腿有残疾,但朱某坚信毕竟是上海地区,凭着夫妻俩吃苦耐劳精神,生活定能越过越美好。

  随着时间的推移,朱某发觉现实远非她想象的如此简单。六年多时间过去了,儿子佳佳都满五岁了,可生活好像没发生过一丝改变。在家乡是一名幼儿教师的朱某,虽然不满意日出而做日落而息的农村生活,但还没想到要离婚。后来,婚嫁到一个村的几个同乡小姐妹与朱某感同深受,所以大家商量后,决定集体“消失”。此后,有消息称朱某在上海市区与他人同居了。可怜小佳佳成了单亲孩子,跟着父亲共同生活。

  类似情况不在少数。据分析,外来媳妇一般以亲戚、同乡介绍落户崇明的居多。她们多数相互结伴婚嫁崇明,受影响后又一起无故而别。承办此类案件的法官认为,这其中受害最深的是孩子,一是户籍难以落到崇明当地,影响到其将来读书。另外,母爱的缺失也会伤害他们幼小的心灵。

  结婚只为落户当地

  江西籍女青年曹某于1998年经同乡姐妹介绍,与崇明新村乡男青年倪某相识恋爱,1999年登记结婚。之后,夫妻俩感情尚可,但倪某家亲戚对曹某颇为不满。尤其是共同生活的婆婆与曹某矛盾频繁。

  2012年初,婆媳之间再度为琐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曹某离家一段时间。回家后,因忍受不了男方家的态度,曹某遂以婆媳关系影响到家庭和睦、丈夫倪某听从母亲及兄弟姐妹指使,忽视原告感受等为由,要求离婚。经法官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

  在谈及结婚原因时,曹某认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与市郊农村青年结婚满一定年限,可以落户到男方居住地。受到这种思想影响,所以在和丈夫并未真正了解的时候,就匆匆结合。婚后,因为地域差异、成长环境的区别,导致曹某在性格等方面难以与男方家融合,故要求离婚。但是曹某依然希望男方能为她落实好户籍,以便她在崇明立足。

  一般而言,对于外来媳妇无故出走的,男方起初以骗婚报警。但因为女方并未带走财产,也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亦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等情况,所以不属于骗婚。

  婚姻切忌动机不良

  审理此类案件的崇明法院范宜章法官认为,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一是部分外来女青年抱着“结婚满一定年限可落户”的目的,婚嫁到崇明。二是女方认为上海经济发达,出于功利目的而结婚,之后发现夫家条件并不能满足其要求。三是由于于风俗习惯、文化差异等原因,一些外来媳妇不堪男方亲戚歧视而离婚。

  “审理中坚持同等保护原则,确保外来媳妇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同等受到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对动机不良的婚姻,审理中兼顾无过错方利益。 ”承办法官表示,此类案件中近半数离婚系女方提起,男方提起离婚的案件多数系女方出走、下落不明所致。法官提醒一些条件不如人意的农村男青年以及想婚嫁来沪的女青年,草率结合后牺牲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幸福,更会牵连到无辜的孩子。

本文援引:http://sh.sina.com.cn/news/s/2013-01-29/153032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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