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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国资委主任蒋洁敏受贿被判16年 贪污1476万元巨额来源不明财产(图)

提交于: 2015-10-12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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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新华网湖北仙桃10月12日电(记者李鹏翔)10月12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法庭认定被告人蒋洁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对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财物和滥用职权使他人获取的非法利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蒋洁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403.9073万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1476.617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违反规定,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洁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到案后,蒋洁敏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还能够如实供述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上,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70余人参加了旁听。

事实+

受周永康之托为他人提供帮助

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期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油气资源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蒋洁敏庭审时最后的陈述:“我犯下滔天罪行,无比惭愧”

“我的受贿罪性质严重,家庭财产远远大于合法收入,所犯滥用职权罪,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并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我为这些错误深深忏悔。我放松自我约束,丧失党性,背弃原则,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我滥用职权、违反规定、超越程序,破坏了国家油气田的管理和开发,损害了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辜负了党的培养和教育。我玩忽职守,丧失了党的原则,犯下滔天罪行,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的方向,严重丧失了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我愧对养育我的祖国和人民,我本应报答,却走向了邪路,对不起关心教育我的各级领导,辜负了他们的期望、信任和厚爱,我无比惭愧,痛心疾首。

本文援引:http://news.qq.com/a/20151012/0520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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