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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男子微信买枪在崇明岛打麻雀消遣 面包车内查获两把气动枪支被判刑(图)

提交于: 2018-05-19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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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5月17日上午,徐某涉非法持有枪支案在崇明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崇明法院院长朱丹担任审判长,崇明检察院检察长朱庆华出庭支持公诉。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等数十人前来旁听。


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缘何如此受关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徐某的一段供述揭开了答案。

“被告人,你用枪支除了打过饮料瓶,还打过什么?”审判长朱丹讯问到。

“我还打过麻雀。是在岛上的有一片树林里。”被告人徐某低头回答到。

据悉,案件发生在一年前,2017年2月,被告人徐某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获得枪支两支及铅弹若干,之后便将两支枪支藏匿于暂住处。2017年6月,公安人员根据线索获知被告人徐某有涉枪嫌疑,遂至其暂住处将其传唤到案,并在其暂住处的面包车内查获枪支两支、子弹一发及打气筒一个。到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检验,上述两支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17.58J/cm2、35.18J/cm2,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子弹一发为5.5mm铅弹。

庭审现场,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枪支,证明被告人徐某明知其购买的是枪支而予以持有。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被告人徐某持有的枪支经鉴定枪口比动能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枪支认定标准,分别是国家规定的65倍和20倍,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在崇明正在推进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崇明是鸟类的博物馆和天堂,全域已明令禁止捕鸟,也就是说被告人徐某如果还存在猎鸟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我当时一时贪玩,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希望法庭对我宽大处理,我现在很后悔。”庭审最后,被告人徐某当庭认罪并忏悔。

当天上午,合议庭对被告人徐某进行了当庭宣判。

崇明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用途、致伤力大小以及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结束后,该案的合议庭法官徐琼花接受记者采访时讲到,“本案中,被告人持有枪支使用的击发物为铅弹和钢珠,从枪口比动能来看,具有比较大的致伤力。目前,崇明被划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本案对那些试图捕猎、杀害、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个人或组织也是一种警示,以司法的力量推动对野生动物的重视和保护,我们的责任义不容辞。”

“崇明现在实行全区域禁猎,徐某拿枪还想打麻雀,很影响生态环境,院长担任审判长、检察长担任公诉人,法院和检察院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真的是前所未有。”其中一名代表旁听后感触颇深。

法官提醒,根据《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同时禁止使用以下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一)弓箭(弩)、射钉枪等击发类工具;(二)捕鸟器、捕蛇夹等捕捉类工具;(三)以人工模拟发声、食物、活体动物或者动物标本等进行诱捕,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依法经批准的除外;(四)崇明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本文援引:http://hot.online.sh.cn/content/2018-05/19/content_88977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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