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上海国土规划局副局长原崇明国土局胡俊受贿504万元 好吃崇明好当官回上海被判15年(图)
新华网上海12月25日电(记者 黄安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胡俊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俊受贿504万余元,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据检方指控,2002年起,胡俊先后利用负责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局全面工作,分管崇明县规划、房地管理工作以及分管上海市规土局总体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700余万元。
在此前的庭审中,胡俊曾辩称,其从一房产公司老总处借用的卡罗拉轿车不应认定为受贿。此外,被控受贿的700余万元中,有200万元是借款,并非收受的贿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到底是借用还是受贿,应依据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等来判断。
在本案中,胡俊及其女性特定关系人有购车能力,借车无合理事由,且该车为房产公司按其要求购置,借车时没有约定归还时间,胡俊的女性特定关系人使用该车多年,在此期间有归还的条件,但却无归还的意愿,因此该车名为借用实为受贿,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而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700余万元受贿金额,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形,认定胡俊收取该200万元为贿赂的依据尚不充分,故对检察机关的这一指控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04万余元。鉴于胡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情节,且已通过家属退缴400余万元违法所得,故法院对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胡俊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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